全国首例“破产人”在深圳产生 通过三年考察期可免去剩余债务
11月9日,据南方日报报道,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胡勇(化名)破产。胡勇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多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调查期。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胡勇在免责调查期后可以免除剩余债务。在分析师看来,此案增强了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息,鼓励了创新,包容了创新造成的失败,为国家个人破产立法做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经营教育培训机构。由于商场破产,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多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了他唯一的房子,实际收到了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他仍然负债100多万元。呼勇目前没有固定工作,月劳务收入5000元左右。自2013年离婚以来,他独自抚养女儿。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文件送达呼勇,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
自宣布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调查期。调查期间,呼勇需要接受破产管理人员和破产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的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和限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院长曹启选指出:免责考察期可以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得到的‘重生’也可以避免恶意破产。
在此之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尚未正式纳入。比如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个人负债无法偿还,但无法以同样的方式缓解。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债务,可以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自然人合格消费负债的建立,可以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此后,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组和解程序的第一个案件已经裁定,呼勇案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第一个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谈到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苏宁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孙杨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表示,此案意味着诚实不幸的人在符合条例和法院裁定的债务中,未来可以一笔勾销,个人破产清算在深圳首次破冰。这意味着未来大量创业和小微企业经营的债务被免除打开了渠道,但也使得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更加困难。同时,此案还增强了人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信息,鼓励了创新,包容了创新造成的失败,为国家个人破产立法做出了非常有意义的探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后,可以不还债吗?会影响债权人利益吗?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意表示: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如果个人债务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以无限期强制执行,直到自然人死亡。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法定调查期满后,剩余债务将被清除。这肯定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作为律师,要提醒当事人特别注意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孙杨进一步补充说,设立免责调查期也是为了鼓励个人积极改变,努力创收改变债务,而不是靠平躺,防止老赖根据这一规定恶意逃避债务,这也是法院观察债务人是否真的诚实不幸,或者是否真的有高消费能力但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