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据财政部官网消息,10日,财政部、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全日制大专生(含二级学士学位、高职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到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
根据该通知,近年来,国家学生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资助贫困大学生成功完成学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学生贷款政策的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国家学生贷款政策的完善情况如下:
国家助学贷款限额及使用范围
根据通知,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学生贷款金额,全日制大学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备学生,下同)申请贷款金额从8000元增加到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金额从12000元增加到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学生贷款应优先支付学费和住宿费,超额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国家学生贷款承担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及其使用范围的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学生贷款的金额。高校应引导学生节俭节约,努力学习和应用,提高就业和服务国家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根据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将继续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一)风险补偿比例。
根据当年贷款金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比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补偿比例。风险补偿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财政权力和支出责任计划实施。
(2)风险补偿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核销的,计入当期损益;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被核销,以后收回的,相应返还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低于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超出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的,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规定返还剩余奖励。相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注销贷款损失的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本通知修订了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3)风险补偿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存量资金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原则,用于支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在未来一年应承担的原产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每年1月31日前,省财政教育部门应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存量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国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递延收入方式管理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有风险补偿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存量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原籍地开展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管理由省财政、教育、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过风险补偿的,由金融机构承担。中央财政承担各省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不超过当年贷款金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超过5%的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的沟通协商,确保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顺利有序发展。
根据通知,如果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将于2022年秋季学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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