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律师10句话告诉你:房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作为银行贷款中非常常见的担保措施,房地产抵押贷款被广泛使用,银行抵押贷款是由抵押登记产生的。但是,银行享有房地产的抵押权并不意味着抵押权必须能够对抗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齐精智律师建议,在本文第一、第五、第七、第八种情况下,银行抵押财产产生的抵押权不能与其他权利人对抗。
本文不紧张浅薄,分析如下:
1、房屋买受人居住权优先于银行房地产贷款抵押,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条例》第二十九条。
2、银行对销售房屋抵押审查有过失的,抵押登记无效。
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设立抵押担保,有效。
4、未经批准的抵押划拨土地上的自有房屋,不一定导致抵押无效。
5、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财产。抵押登记虽未注销,但抵押权已消灭。
6、房地产抵押登记范围记录不清,后买受人可对抗抵押权人。
7、银行以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后出售商品房无效,最高法不予支持。
8、银行抵押财产在前,开发商出售抵押财产在后,买受人可排除抵押权的优先受偿。
9.抵押人配偶未在登记簿或所有权证书上显示的,抵押权人主张善意的,应当履行合理的查询和注意义务,不知道真实权利情况是否有重大过失。
10、房地产已抵押登记,土地另抵押他人,虽无抵押登记权。
综上所述,银行贷款房地产抵押权不能对抗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房屋买受人的居住权。
作者: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
(删除部分内容)
来源: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
本文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不代表本账号的观点和观点。
免责声明:文本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无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黑名单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