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小心合同违约陷进
贷款买车小心合同违约陷进
去年5月,当张女士悉数还完贷款向担保公司索要担保金时,担保公司却以张女士没有在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和提前还清贷款为由认定其违约,拒绝退还其担保金。
按照担保公司与车主的合同,“乙方作为贷款人必须为其所购车辆在甲方(担保公司)指定保险公司连续办理机动车投保手续,乙方必须办理所购车辆5种车辆保险。担保期内不能退保,任何一期保险,如乙方没有执行将被视为违约……乙方逾期未能正常还款的或者提前偿清贷款的,也将视为违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合同系担保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排除了消费者提前还贷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担保公司一方的解释,若消费者存在违约行为,则风险保证金应当视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消费者所谓的违约行为,包括提前清偿贷款和未在担保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并未给担保公司带来经济损失。鉴于违约金除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性质之外还兼具惩罚性,判定酌情扣减消费者保证金。央行加息后少还7元,被视违约。
贷款买车业务,应该是以公平诚信为准则的市场行为,但现在不少消费者却踏入合同违约的陷阱,以致损失掉一笔本应在还清贷款时归还的担保金。这个情况不是个案,并有可能给相关担保公司带来比常规业务收入还要高的“超额收益”,高额利润下会给担保公司制造侵吞消费者抵押金的动机。
提醒广大消费者,无论选择哪种车贷方式,都应该小心谨慎,最好选择一些大型、知名车贷机构,并详细打听好各种细则,在签署借贷合同时,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每一项条款,有不清楚的条款,一定要向车贷机构询问清楚,必要时要在合同上详加注明,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